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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洲雁: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时间:2017-11-15    作者:唐洲雁     浏览量: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其广泛性、深刻性前所未有,其敏感程度、复杂程度也前所未有。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全党全国上下如何凝聚共识、汇集力量,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始终不渝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我们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规律,把握社会主义制度“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

全面深化改革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使我们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了更好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好社会主义制度“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关系,对事关国家根基、人民福祉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不动摇,须臾不可背弃或偏离;对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具体制度和体制机制弊端,必须大刀阔斧进行改革,与时俱进加以创新。

任何社会制度都有其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性。社会主义从诞生之日起,它所追求的消灭剥削,实现社会平等,实现人类彻底解放,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等价值理念,就始终占据着人类道义的制高点;它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从一国到多国,从初步探索到不断深化发展,凝结着无产阶级求得自身解放和全人类解放的奋斗历程。作为社会主义思想和运动伟大实践结晶的社会主义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总趋势,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

正是从这层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是长期保持“不变”的社会制度。这里所谓的“不变”,是指决定社会主义本质与性质的基本制度不能变,决定社会主义前进方向和发展前途的基本原则不能变,而不是说要囿于封闭僵化的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裹足不前。正如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指出的那样:“过去行之有效的东西,我们必须坚持,特别是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那是不能动摇的。我们不能允许产生一个新的资产阶级。”“我们搞改革开放,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建设上,没有丢马克思,没有丢列宁,也没有丢毛泽东。老祖宗不能丢啊!”②丢了就会丧失根本。这个老祖宗,就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之后,为什么还要进行改革,为什么还要自新求“变”?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是在不断开拓中前进的,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途径。正如恩格斯所言:“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③列宁也曾经讲过,在社会主义社会,对抗消失了,矛盾还存在。但是,在苏联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以后,斯大林却长期不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有矛盾。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是完全适合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亲密团结、友爱合作,在政治道义上是一致的,这种友爱合作和团结一致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实践结果就是导致了苏联模式的长期僵化。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创造性地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其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特点,他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④关于不同社会矛盾及不同的解决方法,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同旧社会的矛盾,例如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那种矛盾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可能加以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另一回事,恰恰相反,它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⑤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学说,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第一次比较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实际上为我国后来的改革开放奠定了哲学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曾反复强调:“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⑥但是,他也深刻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果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⑦为此他提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谈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时,他还说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还要从根本上改变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是改革,所以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⑧在这里所谓改革就是“变”,不是说社会主义制度要改弦易张,而是说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革除那些影响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改变那些落后于时代与实践发展的陈旧观念和做法,使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求“变”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

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制度“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规律,也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之所在。新中国成立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始终保持强大生命力,并越来越显示出巨大优越性,关键就在于我们党在推进改革开放伟大实践中,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中最基本方面不动摇,又坚决革除制约社会主义优越性发挥的体制机制弊端,同时大胆吸收和充分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不断与时俱进中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样,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我们也必须始终把握社会主义制度“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在坚持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发展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更大胜利。

二、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动摇,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不含糊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⑨这里所说的颠覆性错误,就是指根本性、方向性错误。这也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为了推动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地前进,到底怎么改、改什么,要有我们的政治原则和底线,要有政治定力,也就是说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变质、不走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凝聚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共同奋斗与探索。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特别是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的建国构想确定下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同时,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出台了工会法、婚姻法、土地改革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法、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逐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956年,随着我国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最终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了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这就是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层面的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与国家和人民的前途命运息息相关。它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在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是我国政治制度体系的核心,是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最重要的制度载体,有着崇高的政治地位,高于重于其他基本政治制度。如果动摇了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必将改变颜色。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基本层面的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它通过对一党制与多党制的扬弃,确立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同时又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重要作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和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政治制度,是最广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制度设计;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凝聚着全国各族人民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集中体现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为全面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保驾护航;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贯穿着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是改革开放以来创造“中国奇迹”的重要保障。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这些关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和前途命运的基本制度,也必须始终坚持不能动摇。

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特点,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逻辑与中国社会发展历史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⑩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这也是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重要的现实依据。

当然,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非一概排斥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恰恰相反,大胆学习借鉴古今中外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创造的一些制度文明。正如国内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不仅引入了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技术和经验,也根据自身国情借鉴了国外许多价值观念和管理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就是学习和借鉴西方经济制度的最重要成果。人权、法治、善治、公民社会、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等观念最初是从西方引入的,这些年来作为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的重大措施而普遍推行的“服务承诺制”“行政问责制”“政策听证制”等,最初也是从西方国家借用的。所有这些,不但没有改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削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反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增添了生机与活力,进一步坚持和巩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但是,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决不意味着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这也是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那样:“中国不能全盘照搬别国的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否则的话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采取什么样的发展模式,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所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人民所决定的。在人类历史上,还没有一个民族、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依赖外部力量、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实现强大和振兴。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但我们不能数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发展模式。

改革不能照抄照搬他国政治制度和发展模式,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上世纪80年代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也在搞改革开放,但是他们的“改革”走上了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邪路。如戈尔巴乔夫鼓吹实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主张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多党制、轮流执政;抛弃无产阶级专政,搞所谓的民主化;否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主张私有化;反对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恢复资产阶级思想和价值观统治地位。这样的改革不但不会发展社会主义,反而从根上葬送了社会主义。

但是,当前国内外仍然有人打着为改革“把脉开药”的幌子,企图把改革开放引导到资本主义制度的方向上去。对此,我们必须在全面深化改革沿着什么方向推进,中国实行什么样的社会制度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时刻警惕西方“民主陷阱”、“制度陷阱”。对那些能改的、该改的,当然要一改到底;对那些不能改的,特别是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等,则要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始终牢牢坚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条底线。

三、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之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进行了革命性变革,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此,我们要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已经尽善尽美了。早在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就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瑏瑣同时,随着时代发展和形势变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的一些体制机制弊端日益凸显,正越来越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桎梏。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我们说坚定制度自信,不是要固步自封,而是要不断革除体制机制弊端,让我们的制度成熟而持久。”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要“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改革时间表和战略部署,牢牢抓住未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从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正因如此,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向前推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系着国家治理体系有序有效运转,规定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只有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福祉,才能不断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新的时代内涵。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必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战略部署,努力做好“六个紧紧围绕”这篇大文章。这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

其次,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将经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全面深化改革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要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又要充分发挥政府在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重要职能。

第三,必须认真总结改革开放成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重要借鉴和指导原则。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推进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并不断丰富完善。这就是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确保改革正确方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一切从实际出发,总结国内成功做法,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勇于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胆子要大、步子要稳,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促进,提高改革决策科学性,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

第四,必须把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分别作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个重大决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战略部署的“姊妹篇”,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是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本身就是法治领域的重大改革。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良好条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及时巩固、发展改革成果,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实践中,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改革,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可持续的法治条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总之,新形势下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就要求我们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动摇,坚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这条底线不含糊;又要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革除现有体制机制弊端,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惟有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在实践中不断培育生长点、释放生命力、彰显优越性,我们党才能带领人民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顺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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