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前不久结束的山东省第30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我院收获丰硕。为进一步发挥获奖成果的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进一步促进获奖成果价值转化,特邀获奖成果作者对成果进行简介,以展示这些优秀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本文作者为山东社科院《东岳论丛》副研究员,在读博士韩小风,此课题在全省第30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中荣获二等奖。
一、选题意义
村级治理的主体可分为两个:国家权力体系和农村自生权力体系。建国以后,国家、农村精英与村民及其关系导致了不同时期农村社会经济、社会秩序的不同,形成不同时期的村级治理模式。通过对国家、村干部和农民在村级治理过程中扮演角色的关注与研究,不仅洞察了不同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行为,而且随着时代的变迁,更能动态地把握隐蔽在村级治理表层之下的各种微妙关系及内在逻辑。当前中国社会转型已进入一个关键时期,对村级治理模式的研究具有更深远的意义。考虑到市场经济推动下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村级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矛盾,对现阶段农村治理模式上展开新一轮的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主要内容与学术价值
文章指出,1978年,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重要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革。而中央有关政社分离,成立乡政府的决定,更是正式宣告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终结。这使原本处于严密控制下的农村因重大的体制性转型而出现了某种不适、无序和紊乱。在这种情况下,20世纪80年代初,农民从实践中创造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目的在于自己管理自己。村民自治制度的确立,不仅是民主政治建设在农村的一大进步,而且标志着农村治理模式的创造性转换。为了解决由于农民负担过重引发的治理性危机,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来倒逼基层政府对自身进行改革。乡镇政府职能由以管制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国家行政权力在村庄的影响逐渐收缩。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村庄的发展主要是靠自治权来决定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村级治理的影响不断增强,已成为村级治理中最具潜力的主体。因此,对拥有9亿农民的中国农村来说,如何更好地维持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协调农村社会的发展,还是需要更多地发挥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构建以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为主的模式。考察建国以来村级治理模式的变迁,发现政府在村级治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及所带来的村级治理模式的变迁都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推动。因此,必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从以管制为主转向以服务为主,同时通过政府制定的一系列的法规文件,从制度上对村级治理进行规范、引导,确立多元治理主体的合法地位。从总体上看,村级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是政府、市场、社会通过一定的法律和制度安排,合理划分职、责、权的结果。
通过对村级治理模式变迁的总结梳理,从中能够看出不同时期国家对自己建设目标的独特认定,看出历史发展潮流缓慢但清晰的变动方向。
三、社会影响
《红旗文摘》2014年第3期全文转载,《新华文摘》2014年第13期论点摘编,同时被光明网、选举与治理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网等十余家网站全文转载,并多次被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