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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必鹏: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重大意义和现实路径
发布时间:2017-09-04 11:17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17年8月30日第46期 阅读量:

2016年3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制定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政策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一、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是传承中华传统文化、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中华民族几千年文明发展,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文化遗产。《意见》强调:“加强文物保护,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展示文明大国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千多年前,我们的先辈筚路蓝缕,开辟出联通亚欧非大陆的陆上丝绸之路;劈波斩浪,闯荡出连接东西方的海上丝绸之路。今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大力提倡“一带一路”国际经济合作,就是要走出一条大国崛起不靠武力和对抗,而是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和平合作之路。要弘扬合作包容、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就要全面做好“一带一路”合作中的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让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文化传承和文化纽带作用。

二、鼓励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是我国文物保护的现实选择和国情需要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我国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76.7万多处,其中包括古遗址类193282处,古墓葬类139458处,古建筑类263885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近代性建筑类141449处等。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如良渚遗址、三星堆遗址等;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52)(截止到2017年7月)入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的有50处,如长城、秦始皇兵马俑、敦煌莫高窟、中国大运河、九寨沟风景名胜区等。此外,还有收藏于博物馆等机构的可移动文物上亿件套之多。面对如此浩繁的文物和古迹,单靠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国家保护,是不可能和不现实的,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让每个人都懂得文物古迹的重大价值,自觉成为保护祖国优秀文化遗产的参与者。

三、鼓励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是我国城乡经济开发建设的迫切要求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目前我国城镇化率已近60%。在急速变动的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如何对不可移动文物(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保护,是一个极其紧迫的现实问题。在各地城乡建设过程中,毁坏文物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农村地区,由于人们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足,经常出现任意拆毁古民居、古建筑的恶劣行为。文物保护为当地经济建设让路的事例比比皆是,许多珍贵古迹正在不断消失。国家文物局2010年公布了一个统计数据,截止2009年10月31日,全国登记的已消失文物达30955处。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所谓的“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名义拆毁不可移动文物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北京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除事件。现实严峻警示我们,保护文物(古迹)不仅仅是文物和文化部门的事情,而必须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使全社会都来参与文物保护,是当前文物保护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促进我国的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提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成立各种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会,形成“人人都是文物守护者”的社会风尚

目前很多地区已经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方面,安徽省黄山市出台了《皖南古民居认领保护办法》,山西省曲沃县出台了《曲沃县古建筑认领保护暂行办法》。在调动基层群众参与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湖北省荆州市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护墓员管理队伍,浙江省宁波鄞州区早在1976年就首创业余文保员制度,河北省近30个县区建立了义务保护员制度。

上海阮仪三城市遗产保护基金会副秘书长丁枫讲了一个真实的故事:山西平遥县岳壁乡梁村是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当地村民已经放弃了村子,搬到村外居住。基金会组织了一批中法志愿者到梁村开展保护工作,村民们通过与志愿者交流,意识到自家村落的价值,便开始主动保护。由此可见,社会力量对于文物(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不可小觑。

第二,在不改变文物(文化遗产)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相关单位、机构及个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以传统村落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为例,目前全国有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村落2555个,其中大量属于私人产权。这些私人产权的传统民居中有三分之二保护现状较差。按照现行《文物法》,个人产权的文物建筑,特别是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建筑,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但目前这类文物并没有财政补贴渠道,社会资金难以进入,长期失修致使许多文物建筑破败不堪。

鉴于此,要按照《意见》精神,在不改变文物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探索文物(文化遗产)在保护中使用,在使用中合理保护的路径方法。2016年1月,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选定浙江松阳县作为全国唯一一个整县推进“拯救老屋行动”试点县,投资4000万元,开展首期资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建筑由产权人和基金会各承担一半的修缮费用,力求让居住在文物(文化遗产)建筑中的老百姓能生活得更加舒适,为私人产权低级别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缮和利用,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其他保护利用模式,对适合发展旅游产业的,可以在管理部门批准的基础上,开展商业经营活动,收益大部分归使用人所有,但必须承担好古建筑、古民居的维修、维护的职责。

第三,鼓励“藏富于民”,支持民间博物馆等机构的建立发展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公民个人财富积累迅速增加,这为私人参与文物保护提供了有利条件。据不完全统计,到2016年,我国民间收藏爱好者总数已达8000万人,他们是参与文物保护的重要社会力量。在民间博物馆中,建川博物馆堪称民间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佼佼者。建川抗战博物馆拥有藏品1000余万件,其中一级文物404件套。2015年8月,建川博物馆开展了“探寻驼峰英雄轨迹”公益活动,在西藏林芝寻找到二战时期美军运输机残骸,并发现28块美军飞行员遗骨。据悉,樊建川先生已通过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表示,在自己去世后,将建川博物馆等所有资产捐给成都市人民政府。

做好全社会参与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要鼓励社会力量监督政府在城乡开发建设中是否尽到了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提高社会力量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检举、揭发的主动性、积极性。最重要的是要强化全民文物(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学校设文物保护课程,从小学生开始引导学生经常参加文物保护志愿者行动,开展社会公众考古教育活动,形成全社会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的新局面。这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大事,理当持之以恒地推进下去。

(作者系山东社科院外宣办助理研究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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