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是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科学科研管理的一个难题。改革开放以来, 特别是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下, 哲学社会科学得到了迅猛发展, 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目标、功能、任务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随着学科的渗透、交叉与融合的不断加强, 对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越来越要求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重过程向重结果、从重静态评估向重动态评估转变。由于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预测性和超前性、社会效益的滞后性、实践检验的不普遍性和间接性, 它与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在评价的客观性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如何确保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的客观性、有效性、公正性以及操作的简便性, 并以此为契机形成一个科学、健康的科研导向, 一直是广大社会科学管理工作者十分重视的问题, 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的标准是科研管理创新的一个不懈的课题。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是成果评价的最高标准原则
创新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和灵魂, 评价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创新程度。科研工作不是搞论证, 而是用已有的知识作为方法和手段去探究未知的知识。一个研究人员如果缺乏基本的创新精神, 是不可能做出优秀科研成果的, 也就不可能真正承担起社会科学发现真理、阐明真理、传播真理、捍卫真理的神圣使命。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体系是由多方面的标准、规则和内容组成的, 其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认可、奖励的依据和标准等, 对于引导科研人员如何做学问, 对于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 是至关重要的。其所倡导的科学精神和蕴含的深层次内在价值, 对学术和科研具有极大的引导、激励和规范作用。
长期以来, 数量祟拜成为科学评价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 走出经济领域的“G D P ” 崇拜, 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在学术领域, 同样存在着对论文、成果等硬性指标大肆追求“ G D P ” 式崇拜的倾向。二者在表现上有诸多相似之处, 其负面效应也如出一辙。其共性之一就是量化考核导致学术研究的浮躁虚假, 八九成论文没有真正价值, 致使科研水平低下。因此, 必须把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最高理念, 将鼓励创新和重视原创性作为一种内在的精神贯穿于整个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体系之中, 体现在每一个层次、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方面。这样才能有利地促进整个学术研究沿着鼓励创新、崇尚创新的正确方向前进, 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科学成果评价的意义。
二、坚持社会效益原则
哲学社会科学的作用是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 社会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推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大的价值就在于它的社会意义和作用。尽管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具有间接性和滞后性, 但对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决不能置社会效益于不顾。一般说来,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质量是通过直接评价体现出来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则是通过间接评价体现出来的。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价中,必须坚持直接评价标准与间接评价标准相结合。
长期以来,社会科学研究过分重视出文字成果, 于是研究人员也就陷人写文章、发文章、计成果、评职称,甚至是自我欣赏的状态之中。面对社会和大众的社会科学研究, 迫使我们尽快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科学管理模式、改革成果评价方法, 是社会科学管理转型的关键步骤之一。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社会化, 让社会科学研究立足社会实践, 而不是远离社会实践; 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具有社会效益, 而不是有投入没有产出的无效劳动; 社会科学成果应当为社会所接受、所需,而不是为社会所排斥、所不屑。
三、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原则
定性评价方法是以评价者的主观判断为基础的一种评价方法,强调的是基于理解的“直接认识”, 评价者依据个体的经验与学识水平对评价对象的学术价值、水平给出直接的判断。定性评价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发挥专家的学识和经验,对信息资料的数据需求程度比较小, 从而避免了因信息数据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评价中的随机因素影响较多, 由于评价者的价值观和主观意识的影响以及专家知识经验的局限性, 往往是评价带有个人偏见和片面性, 因此评价结果有时可能不是完全客观准确的。
而定量方法首先要做的是,找到衡量差别的可操作性定量指标,然后再以该指标的量值来客观表征原来难于量化的“量的差别”日前常用的定量分析指标包括成果发表的刊物级别、论文收录转载情况、获奖情况、成果被引证情况等, 体现为“ 间接测量”。定量指标分析法的优点在于它是根据成果发表刊物的权威程度和成果系列反响来作为评价标准, 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不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干扰和其他非科学因素的影响, 有助于规范评价行为其不足之处有三点: 一是由于成果统计上有时间的滞后效应,论文发表或著作出版后通常要等若千年才能验证其真正价值,因此不可能吐成果进行即时的评价; 二是定量指标只能评价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 而对于那些不宜公开发表, 但已经被有关部门采纳, 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却不能充分评价; 三是由于我国社会科学情报系统还很不完善,无法使成果的引证情况被及时、准确地检索出来。
直接认识与间接测量的差别是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在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中所必须关注的。直接认识, 可视为思想与思想的对话,直接深人评价对象的意义世界、价值世界, 是对评价对象的直接感悟、理解与解释。但任何基于评价者个体的定性判断都受限于评价者个体及所处文化环境的各种因素, 因而一切定性判断又都难免其个体的局限性。间接测量的长处在于其客观性, 可以基本排除评价者主观性的影响, 更客观、清晰地描述出量的差别, 其短处在于, 间接性指标与评价目标的相关性难于完全确定。同时,由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单纯的定性方法或定量方法都不能准确、客观地评价社科成果。在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中,一定要把定性和定量标准相结合, 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相结合。
四、坚持基础理论研究标准与应用研究标准相区别原则
基础研究是为了认识现象, 获取关于现象和事实的基本原理的知识,总体上是以主攻学科前沿的重大难题、探索创新知识、创建新理论的理性追求为其目标, 这也是学科主体性的根基所在。评价基础性研究的主要标准往往是学术性和创新性。而应用研究在获得知识的过程中具有特定的应用目的。应用研究虽然也是为了获得科学技术知识, 但是, 这种新知识是在开辟新的应用途径的基础上获得的, 是对现有知识的扩展, 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对应用具有直接影响。基础研究获取的知识必须经过应用研究才能发展为实际运用的形式评价应用性研究成果的主要标准是研究成果能否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要把能否进人党委、政府和企业的决策和实际效果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基础研究常常耗时巨大, 其价值也是潜在的; 应用研究则常常是当下的, 效益是显在的。对这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研究, 评价标准显然是不同的。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 对中国社科院、高等院校和地方社科院的功能进行了明确定位, 地方社科院更重要的任务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对策应用性研究也就越来越重要。地方社科院作为各地综合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长期以来是依靠地方财政而生存的,要想成为省委、省政府及全社会用得上、离不开的“ 思想库” 、“ 智囊团” , 就要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对策研究并重。因此, 地方社科院的成果评价要有别于中国社科院和各高等院校, 同时也要有别于党政机关的研究部门。地方社科院的研究定位是在两者之间, 既要强调其学术性, 又要重视其社会性; 既要考虑政府决策的需要, 还要有它学术的价值。所以, 对成果评价也不能仅局限于学者们之间圈内评价, 同样要面向社会, 来提高社会科学成果的社会价值。基础理论研究, 是社会科学研究的“ 基础” ; 应用决策研究, 是社会科学研究的“ 核心” ; 咨询服务研究是社会科学研究的“ 新增长点” 。如何客观、准确地确定三大类研究的评价指标和标准, 需要进一步进行探索。
五、坚持科研管理部门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
同行专家用定性指标进行的主观评价, 需要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 牵涉人数多, 过程复杂, 适用于对重大成果的评价; 而使用定量指标所进行的客观评价, 只牵涉到成果作者和科研管理部门两方, 仅仅依靠计算机就可以完成评价工作, 适用于对大量的一般成果的评价。因此, 在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中, 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 评价不同的成果。对一些重大研究成果, 如各级重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 可采用主观评价与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进行重点评价; 而对大量的一般性成果, 只根据间接指标, 如引证率、获奖层次、课题来源、发表刊物或出版层次、选题水平、规模大小等进行一般客观评价。使评价体系不仅适用于重点成果的评价, 也适用于大量的一般性成果的评价。评价专家的主观评价, 评价对象广泛, 评价角度可因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评价结论也可有多个层次, 但易受评委个人学术水平和感情因素干扰。而科研管理部门使用间接标准进行的客观评价, 评价标准是确定的, 因而适用于运用计算机对大量的一般性成果进行评价。主观评价运用直接标准, 客观评价运用间接标准, 评价不易受人为因素干扰, 但也存在评价指标少、评价依据材料不易全面收集等困难。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较好地完成社会科学成果的评价。
无论是专家评价还是科研管理部门评价, 要达到评价的预期目的, 前提就是要保证评议的公正性。专家评价一般来说都是同行评议, 由于同行评议活动涉及研究资源、荣誉等利益的分配, 因此它必然存在着利益冲突的问题和由此引发的各种道德问题。近年来对同行评议有效性的疑虑和由此引起的对同行评议活动的行政干预, 对同行评议的公正性造成负面影响。评价活动中评议人的自身利益、评议人与被评议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复杂关系, 都容易影响评议人对评议内容做出公正的判断。要解决这一问题, 可以建立对评价专家和评价管理者的公示监督制度, 维护评价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