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科研科学研究
    
王新志: 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与培育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8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20年9月16日 第120期 阅读量:



本项目最终成果为研究报告《家庭农场的理论分析与培育机制研究》,2019年10月结项,获评良好等级,结项证书号:20193681。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当前,以家庭农场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在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然而,家庭农场是不是具有较高效率的农业组织形式,能否成为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主导形式?如何界定家庭农场的最优经营规模?这些问题既是重要的理论命题,也是实践和政策需求命题,更是亟待展开系统和深入研究的重要现实课题。通过对家庭农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有助于深刻认识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及其演变规律,有助于增进对家庭农场内涵、特征和性质的理解,明确界定家庭农场最合意的经营规模和范围,破解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题。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观点

1.家庭农场是农业生产最有效的组织形式。任何治理模式都有优势和劣势。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公司农场等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和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农业生产的不同领域和环节具有各自的比较优势。家庭农场拥有包括血缘、婚姻伦理等一系列超经济的社会资本纽带、具备灵活的信息反馈和决策机制,能够有效适应农业生产的独特性质;农业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最为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这就决定了农民合作社必须与家庭农场相结合,为家庭农场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属性,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扶持政策,明确在农业生产不同领域和不同环节中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着力培育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的主导主体。

2.理论分析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最合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家庭农场具有家庭经营的传统优势。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质对农业生产组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家庭农场“天然为低”的管理成本有效地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这些特性,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更容易形成共同目标,具备行为一致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不需要进行精确的劳动计量和监督,使劳动者具有很大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最大程度地发挥“拥有者精神”。(2)家庭农场以企业经营理念经营农业。在利润最大化动机的激励下,家庭农场更加具有市场意识、现代经营管理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农业生产新技术、新品种、新设备、新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的需求更加强烈,家庭农场不仅要把土地产出率尽可能提高到最佳,也要兼顾到劳动产出率的均衡提高,以通过劳动、土地、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更新来达到最佳效益。(3)家庭农场具有适度规模经济效应。家庭农场通过适度规模经营,以边际成本递减的方式使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分工和专业化水平,使生产要素的投入水平达到最佳组合,发挥出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从而克服小农经营的内在弊端。更为重要的是,家庭农场具有强烈的联合需求,使得他们容易联合起来成立农民合作社,增强对抗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力量,在整个农业产业链上获得更大的收益。

3.实践证明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是最合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课题提出了农户最优经营规模的标准,即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户能够获得与当地打工农民(或城镇居民)大致相当的收入水平,能够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基于以上标准,本课题从多个角度对2014年山东省中西部地区的小农户与家庭农场进行分层次比较分析认为,60-110亩的家庭农场是最有生产效率的农业经营规模。该结论具有三个方面的深刻含义:第一,证明了家庭农场而非小农户是当前最有生产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这为发展家庭农场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第二,证明了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才是最有生产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前农业生产条件下,并非所有的家庭农场都是有生产效率的农业经营主体,如果家庭农场超出自身的经营能力范围也是缺乏生产效率的;第三,证明了60-110亩是最有生产效率的农业经营规模范围。

4.家庭农场是具备生态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大、示范效应明显,往往是各级政府政策扶持、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的重点对象,也是各种先进农业技术设备的优先实验对象,家庭农场经营者整体文化素质较高,善于学习,科学种田水平较高。许多家庭农场更加注重农产品的生态效益,更愿意为消费者提供品质优良、生态安全的农产品。从2016年1135个粮食类家庭农场与周边小农户比较看,40.71%的家庭农场化肥使用量低于周边小农户,42.99%的家庭农场农药使用量低于周边小农户。数据证明,家庭农场是更具有生态自觉性和生态效率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主动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更加关注农业生态效益,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5.家庭农场正处于平稳健康发展态势中。从对2016年1135个粮食类家庭农场调查分析得出,75.24%的农场在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注册,77.36%的农场有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农场主的平均年龄为46.16岁,51.81%的农场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89.87%的农场主接受过培训;有雇工的家庭农场常年雇工人数平均值为2.57人,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以家庭成员经营为主;家庭农场的平均经营面积为291.67亩;29.43%的家庭农场进行了土地整理,土地面积平均增加了11.20%;近2/3的家庭农场土地租期长于5年,土地流转行为规范有序;家庭农场的平均地租为531.24元/亩;53.51%的农场打算扩大种植规模;家庭农场平均净收入为125146.40元,亩均收入为501.78元。从数据看出,我国家庭农场总体发展态势良好,农场主综合素质相对较高,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经营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经营绩效整体较好,正处于平稳健康发展态势中。

6.家庭农场发展尚面临一系列困难和瓶颈。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尚处于摸索起步阶段,还面临一系列困难和瓶颈。如由于土地承租契约的不完全、不稳定、不规范,缺乏运作良好有效的协商机制和农业经营风险共担机制,对土地流转双方的利益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制约了家庭农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农村金融供给规模、贷款期限均不能满足家庭农场发展的需求,融资难度大、成本高、风险大、渠道狭窄仍是家庭农场面临的普遍难题;政府政策扶持与家庭农场的需求错位、政策扶持缺乏精准性、政策扶持的导向性不强;家庭农场从业人员的农业生产技能、农场管理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等综合素质与自身发展不相匹配;与家庭农场旺盛的服务需求相比,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总体水平较低,尚显滞后。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及社会影响

本课题阐释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基本特征和治理结构上的差异,厘清了家庭农场在构建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与小农户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农业生产效率、生态自觉性、农业合作意识和农业产业链延伸等方面探讨了家庭农场的基本性质;提出了界定家庭农场最优经营规模的标准,并根据山东省中西部地区的调查问卷数据,实证分析了家庭农场的最优经营规模范围。

本课题撰写论文及研究报告10余篇,其中,发表CSSCI期刊6篇,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农业经济研究》全文转载4篇,获领导批示1篇。

(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


          责任编辑: 凌琪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