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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旭英:政务公开要加大力度、深度与广度
发布时间:2018-11-07 09:23  作者: admin        来源: 《大众日报》2018年10月24日 阅读量:

政务公开与否,公开的力度、深度、广度如何,应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绩效评估的引导作用,推动政务公开的更好发展。

近年来,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不断规范和深化,但由于政务公开在我国尚处于起始阶段,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运行和保障机制,仍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政务公开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据统计,我国政府机构控制着公共管理80%的信息,而企业、社会公众掌握的政务信息不超过20%,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政务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的对象是民众,但民众只是被动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政务公开具有政府主导的单向性。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需要主体(政府)与对象(公民)互相配合,但在现实中,一方面,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开的法定义务认识不清;另一方面,公众对政务公开的要求并不积极,对自身的知情权认识模糊,更谈不上行使这些权利,使政务公开的权利与义务处于不对等状态。

公开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政务公开虽然在各地得到了广泛推行,但公开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都不够,公开的内容也较为随意,有些地方甚至根据自己的意愿有条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一些地方只公开一些办事规章制度和宣扬政绩的数字,对民众想知道或普遍关心的事反而遮遮掩掩,对涉及部门人、财、物等权力核心或问题实质的事项更是经常以涉密为借口拒绝公开。有些地方则满足于表面文章,譬如,虽然很多地方建立了政府网站,但是有用的信息却很少;设立了公开栏、公开墙,但公众关心的重要信息却难觅踪影。 

公开方式单一。我国政务公开在实践中的主要方式是政府主动公开,公开方式比较单一。实际上,除了主动公开的方式之外,还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但是,在对待申请公开的信息时,政府还保留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的实现。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并不一定是公众所需要的,而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动申请的信息则一定是他非常需要的,这种公开方式可以在更深层次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但现实中这种方式经常被以保密理由拒绝。除了对所有人公开的方式以外,还有对利害关系人的公开等。不同公开方式的公开范围、公开对象都是不同的,目前在实践中仍缺乏相应的规范。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缺乏有效的机制保障、制度供给不足有关。因此,我们在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确政务公开的主体、权限、程序、方式,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政务公开的法律责任等保障机制。

推动机构设置、组织职能法定化。目前我国仍缺乏严密的组织法,这不仅导致各种非常设机构层出不穷,行政组织整体规模失控,而且造成机构职能冲突,机构职责权限不明。因此,要加快政府组织法治化进程,尽快制定颁布相应法规,将政府组成部门的职责权限等在部门组织法中规定下来,从而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与法制化,杜绝因为机构设置非法定、职责权限不明导致政务不公开、“暗箱”操作的可能。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力要进行全面梳理,厘清单位决策与政府行政的权力边界、集体权力与个人权力的边界,明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实现权力公开运行。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公开以权力依据、类型、数量和运行程序为核心内容的权力清单,有利于明确权力边界,增强组织内部的协调性和外部的遵从度,提高行政效能。

推行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制度。目前,政务公开更多强调的是办事制度、办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很少涉及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因此,有必要建立行政机关会议公开制度,只要不涉及外交机密、国防机密等,国家机关会议应尽量公开举行。应着力完善“会议开放”制度,建立并完善会议列席人员资料库,凡涉及民情民意事项的会议应向民情代表、民情专递员和党员群众代表全面开放。

建立政务公开的监督制度。应从不同的监督主体入手,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首先,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就政务公开与否、公开的广度、深度等,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绩效评估的引导作用推动政务公开。其次,社会监督。这既包括新闻舆论监督,也包括来自公民个人和法人组织的监督。再次,立法机关的立法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应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行政机关政务不公开的行为,法院有权受理,并做出司法审判。最后,专门机关的监督。如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务公开不作为的监督。只有把各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建立全覆盖的监督网络,才能保障政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研究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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