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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可国:传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理论贡献
发布时间:2020-09-11 14:27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第118期8版 阅读量:

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理论贡献总体上体现在:以天人关系、人己关系为主线,立足于血缘亲情,以“仁”为核心,着力揭示了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建构了生态责任伦理、个人责任伦理、社群责任伦理、家庭责任伦理、国家责任伦理和天下责任伦理等基本伦理形态,深入阐述了责任伦理的天命机制、人性机制、心性机制、理欲机制、知行机制、文化机制和规范机制,广泛探究了社会主体的责任伦理。展开来说,具体体现如下。

一、着力揭示了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

就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而言,儒家至少为我们展现出四大建树。

一是赋予“义”多样化的意涵。儒家言传的“义”不仅指适宜之“义”、正义之“义”,也指从公之“义”、道义之“义”,同时还指义务之“义”(责任之“义”)。

二是建构了义务伦理学说。儒家有关义务伦理的论说精彩深邃、独到独特,它既指明了义务伦理的内涵与实质、道德规范表达形式,还揭示了义务伦理的基本特点和地位作用。

三是赋予“义”以责任伦理意蕴。儒家建构了宜→仁→义→礼→利的五元义理结构,以此揭示了儒家之“义”是由发自人内在仁心和遵循外在社会礼法的适宜行为,是由个人自身的仁爱道德情感和社会礼仪规范共同作用而产生出来的道德义务和伦理责任。

四是阐发了责任伦理的深层结构。儒家在特定语境中赋予了“责”“任”和“责任”诸范畴以丰富的内涵,诠释了“己责”“己任”和“人责”的主体自我责任伦理结构,论述了由“责己”与“责人”所构成的责任伦理主体指向结构,尤其是围绕责任伦理内容指向结构,历代儒家创造性地建构了“责善”说、“责过”说和“责志”说,从而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责任伦理学。

二、深刻阐明了责任伦理的多种类型

责任、义务和责任伦理、义务伦理在中西方伦理学上由于采取的标准不一样,存在不同的分类。责任可以分为义务性责任和报应性责任两种类型,这里笔者侧重于按照责任施与的对象,把责任和责任伦理分为人对自然的责任、人对人的责任、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人对国家的责任;而人对人的责任又分成人对自己的责任和人对他人的责任,人对社会的责任又分成人对社群的责任、人对家庭的责任和人对天下的责任。在儒家伦理学历史上,儒家长期而深刻地阐明了责任伦理的众多类型和形态,某种意义上建构了责任伦理形态学。

1.自然与人的责任伦理思想

儒家关于自然与人的责任伦理思想的主要建树主要体现在以下层面。

一是生态责任伦理。儒家的生态责任伦理思想呈现出丰富性、多样性,涉及到生态责任伦理的根据、内涵、意义、特点等众多方面。儒家虽然总体上强调天人合一,却并不否定天人相分,而是把两者辩证结合起来。儒家建构了天人相分的生态责任伦理根据、天人合一的生态责任伦理前提、仁民爱物的生态责任伦理情感、取予有度的生态责任伦理行为和天人相参的生态责任伦理。

二是为己为人责任伦理。儒家关于个体自我对自己责任和对他人责任的构想丰富多样、历史悠久,它极为广泛地展现了儒家的人生哲学和道德哲学的深刻内涵。儒家的为己为人责任伦理体现了独特而厚实的为己之学与为人之学。儒家不仅阐述了由仁者自爱、克己由己、自知之明、自我反省、自尊自强、正己正人、修身为本和反身而诚八个方面构成的为己之学,还提出了包括爱人利人、成人之美、与人为善、修己安人、修己敬人、立人达人和不必为己等丰富内含的为人之学。

三是正人正己责任伦理。儒家视域中的“正”既表达优秀人格特质又用来评价社会关系、社会行为和社会现象(如制度)良好特性。儒家固然创发了正气、正德、正政、正家、正意、正风、正性、正法和正道等范畴理念,但更重要的是把“正”纳入身心关系、人己关系、义利关系、公私关系和名实关系的思维框架之中,阐发了正身与正心、正己与正人、正义与正利、正私与正公、正名与正实等责任伦理的概念范式,由此从主导方面创构了正论的五元结构,从而丰富了中国正论思想。

四是诚信守义责任伦理。儒家诚信责任伦理思想赋予诚信以诚实不欺、言行一致、诚信合一和守仁行义等丰富内涵。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以孔子、孟子和荀子等为代表的先秦儒家逐渐摆脱“诚信”作为鬼神膜拜的宗教色彩而赋予它以道德人文主义意蕴,并作了创发性探索和较为全面的论述;中国历史上的道家、法家、墨家等各家各派对诚信无不做过思考,但儒家对诚信的探讨可谓最为全面也最为悠久,由其发展而来的诚信责任伦理被作为具有求真务实价值意蕴的“常道”“常理”深刻地烙印于民族心灵之中,成为古今中国社会的立身之方、交友之道和为政之纲。

五是见义勇为责任伦理。儒家大致从不惧、敢为和中道三个方面对勇的涵义作了深刻阐释,认识到勇并不纯粹是善德,它必须具备有仁、有义、合礼、好学和知耻等善良意志和道德品性。儒家在思想体系中阐述了“勇德”“勇气”和“勇力”,并对勇作了明确的等级和类型区分,提出了小人之勇与君子之勇、野蛮之勇与义理之勇、大勇与小勇、狗彘之勇、贾盗之勇、小人之勇和士君子之勇等众多类型。

2.社会责任伦理思想

儒家从三大方面建构了异常丰硕的社会责任伦理思想。

一是社群责任伦理。“群”的问题是儒学关照的重要话题之一,先秦孔孟荀开创了儒家群学的先河。围绕“群己之辩”,就如何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儒家提出了个体对群体七个方面的责任伦理观,即人而能群:群体责任伦理的基础论,人不能无群:群体责任伦理的价值论,群居和一:群体责任伦理的动力论,明分使群:群体责任伦理的内容论,得众济众:群体责任伦理的途径论,去私立公:群体责任伦理的导向,群己权界:群体责任伦理的限定。

二是家庭责任伦理。儒家家庭责任伦理思想大体呈现为六个层面,这就是:把“齐家”纳入“三纲领”和“八条目”的责任框架之中,通过创建各种类型的道德规范确立家庭责任伦理,以“家”为明言范畴呈现家庭责任伦理的丰富意蕴,围绕家庭内外社会关系提出一系列责任、义务、使命,阐明家庭责任伦理的重要意义以及对齐家责任伦理做了独到的阐发。“齐家”和“孝悌”是儒家家庭责任伦理思想的标识性理念,如果说“齐家”代表家人对整个家庭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那么“孝悌”象征着家庭成员彼此之间互负义务。

三是天下责任伦理。如分说,那么儒家所言的“天下”属于与身、家、国三种相并列的狭义范畴;如总说,那么儒家所言的“天下”是包含天(自然)、身(人)、家、国四者在内的广义范畴,它是国的扩大和延伸,由此儒家阐发的“天下责任观”可以分成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儒家阐发的狭义天下责任观主要分为六大经典形态:道冠天下的天下责任观、王济天下的天下责任观、兼利天下的天下责任观、“民胞物与”的天下责任观、以天下为己任的天下责任观和匹夫有责的天下责任观。

3.国家责任伦理思想

儒家国家责任思想博大精深,但其重点和核心主要包括治国责任思想和安邦责任思想两个方面。儒家国家责任伦理思想的贡献主要体现为:

一是围绕治国责任,展现了以礼治国的鲜明特色,并呈现在和安修文、依仁治国、明其政刑、分而治之、富国强国和以儒治国六个方面。

二是建构了五大层面的为邦责任,即有道则谷:价值取向层面的为邦责任,有道危言危行:实践行为层面的为邦责任,善人为邦:道德品性层面的为邦责任,在邦无怨:人生态度层面的为邦责任,有道则现:政治选择层面的为邦责任。

三是阐发了不同形态的德治责任思想,主要呈现为仁治、义治、礼治和孝治,不仅从普遍性高度强调以德治国,还从仁、义、礼和孝核心道德理念维度更为具体地阐发了独特而深刻的治道思想。

四是探究了王道政治的理念,既包括用非暴力手段去争取和巩固政权,也包括依据核心道德规范去治理国家,还包括以民为本的治国之道。作为体现儒家王道政治的治国安邦责任思想,主要包括为王的责任、为政的责任和为民的责任三大内容。

三、深入阐述了责任伦理的复杂机制

儒家关于责任伦理的机制的思想最为宏富,涉及到责任伦理的确立、运行、践履和评价的理据、基础、条件等十分广泛的议题,是一座挖掘不尽的无穷宝藏。儒家责任伦理机制思想大致从天命、人性、心性、理欲、知行、文化和规范七个方面做了广泛的论述,由此形成了儒家的天命责任伦理论、人性责任伦理论、心性责任伦理论、理欲责任伦理论、知行责任伦理论、文化责任伦理论和规范责任伦理论。

1.天命责任伦理论

儒家天命责任伦理论大致阐发了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有关责任伦理与天命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学说,特别是关于天命是如何为道德责任的形成、发展、履行和实现提供根据、条件、途径、方法、工夫等;二是天命责任伦理的思想,主要是关于天命责任伦理的基本内容。儒家天命责任伦理思想是儒家责任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儒家的道德本体论。

2.人性责任伦理论

儒家往往把人性论作为构建纲常伦理和责任伦理的逻辑起点和思想前提,为此历代儒家无不阐发了自己的人性主张。在儒家话语体系中,一般把“性”同“天”“气”“才”“欲”“智”“善”“恶”“德”等概念相连接,由此构成了“天性”“气性”“才性”“欲性”“智性”“善性”“恶性”“德性”等范畴,用以解释人性的各种内容、形式、功能和特点。在儒家看来,这些不同人性形态都呈现出某种道德责任的色彩和意涵,为责任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动力、源泉和基础。

3.心性责任伦理论

西方伦理学虽也注重分析心性、本能、情感、欲望、感觉、理智、直觉、良心等精神要素如何为道德伦理和义务责任奠基,但是相比之下,儒家的心学更为发达,更为注重为责任与义务寻找人心根源。儒家所揭示的“心”具有驱动、调控、导向、维系等多种功能,它能够使人对自己承担的责任的类型、方向、性质、后果、价值等做出正确选择。历代儒家阐述的“良知”“良心”“善心”“仁心”“道心”等概念范式,为责任伦理提供了深厚的根基,特别其创立的“四心”说和“良知”说更是为人的责任伦理奠定了坚实的心理基石。

4.理欲责任伦理论

自先秦起儒家就展开了理欲之辩,创建了温和的欲而不贪重理轻欲理欲责任观、存理灭欲的极端重理轻欲理欲责任观和启蒙的重理轻欲理欲责任观。从思想逻辑来说,儒家的理欲责任机制思想,一方面阐明了理欲与责任伦理的双向互动关系,试图说明理欲如何为责任伦理的发生发展提供基础、条件、途径;另一方面是儒家围绕对待理欲本身的态度所生发出来的应当责任要求的观点,它属于理欲的直接责任思想系统。

5.知行责任伦理论

知行观是儒学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可分成知论、行论和知行论。围绕责任伦理的知行机制,儒家不仅阐述了知行与责任伦理的互动,重点思索知行能够为道德责任提供什么,也揭示了知行的应当性责任,指明了根据知行人应当做什么和如何做。儒家重知尚智,阐发了包括知论和智论在内的认识论、知识论和智慧论,其中包括大量道德知识论和道德认识论。儒家言说的知与智与责任伦理息息相关,它们为人认责、履责、问责等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智慧。儒家伦理学既是一种德性伦理学,也是一种以行为为中心的德行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儒家所揭示的“行”“为”和“行为”范畴的义理,鲜明地体现了责任伦理所包含的做事、不做事、应做事等本质规定性,充分体现了高度的实践理性智慧。儒家行为责任伦理体现为三大层面:一是行为责任伦理的基本规定,二是行为责任的内容指向,三是行为的责任伦理要求。

6.文化责任伦理论

儒家或是借助于“事”“任”等范畴与“文”相联,或是通过实质内容,而表达了某种文化责任伦理思想观念。儒家创建的文化责任伦理思想主要体现为四个层面:一是文化责任的本质,儒家视域中的文化责任要义主要表现为对人自身的修饰、改造,化成天下和创造大自然所没有的特质;二是文化责任的根据,在儒家那里,道统决定文统,而文统又决定文化责任,形成了道统→文统→文化责任的逻辑框架;三是文化责任的功能,儒家认为文化责任具有文化传播和人格塑造作用;四是文化责任的内容,儒家言说的文化责任内容上主要包括文化教化、文化统一、文化学习、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五个方面。

7.规范责任伦理论

儒家建构了仁-义-礼核心三元一体伦理结构,假如说“仁”象征着儒家德性伦理的话,那么“礼”象征着儒家规范伦理。儒家伦理固然是一种德性伦理类型,可这种德性伦理是与规范伦理融为一体的,而且儒家言说的德性本身也体现了义务规范的要求;儒家伦理是一种规范伦理,但如此规范伦理是用来规定责任伦理的,假如说西方伦理学有行为义务论和规则义务论之分的话,那么儒家伦理集二者于一身,展现了规范义务论的鲜明民族特色。由儒家道德规范确立的责任伦理大体可分为狭义的规范责任伦理、纲常责任伦理和礼规责任伦理三大层面。由儒家礼学文化所衍生出来的中国古代礼规、礼节、礼教、礼俗、礼仪、礼制等,固然在一定意义上会导致轻权利重义务的偏颇,但是它从总体上使传统中国人的行为有所遵循,有助于培植中国人向上向善的责任心和义务感。

四、广泛探究了社会主体的责任伦理

人本来可分为个体、群体和类,因而从主体角度看,责任如果细分应当有个体责任、群体责任和人类责任之分。然而,除了西方当代责任伦理学家如约纳斯自觉地反思过全人类责任外,古今中外思想家一般采用整体性的“人”加以替代,而着力于阐释个体责任和群体责任。儒家尽管和西方责任思想一样,没有太多关注到群体对个体、群体对群体之间的责任与义务——并非绝对没有,譬如“协和万邦”的义务观念,但它不像西方责任伦理学那样只是偏重于普遍化地思考个体主体的责任,而是从多个层面阐述了差异化的社会主体的责任承担,从而建构了三种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融通的社会主体层面的责任伦理,即角色责任伦理(含身份责任伦理)、职业责任伦理和人格责任伦理。

1.社会角色责任伦理

儒家不仅阐发了角色责任伦理,还建构了名分责任伦理和位分责任伦理。它传承发展了《周易》关于“位”的思想,提出了“位分”和“位责”主张,阐释了当位、正位、立位等观念。儒家分别从“名”和“分”两个维度把握“名分”问题,注重名位、名号、地位、身份等,反映了传统中国整体性的、具有内在人伦秩序的“伦常社会”特质,助成了中国“以名定责”的责任伦理传统。儒家鲜明地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和“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等一系列角色责任定位。儒家伦理既是一种德性伦理又是一种角色伦理,无论是安乐哲有见于个体在传统社会关系体系中的角色定位、责任规定所创构的儒家角色伦理学,抑或是其他学者彰显的儒家德性伦理学,彼此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可以兼容并蓄。

2.社会职业责任伦理

儒家文献中,《论语》既无“职”字也无“业”字,有的是对为政者、士、农、工、商等具体职业的特性、义务、责任和作用等方面的论说。《孟子》之后的儒家典籍开始使用“职”和“业”概念,尤其是《荀子》在儒学史上第一次使用了“职业”范畴。孟荀之后,历代儒家既运用诸如“职”“业”“事”和“行”等明言范畴阐释职业责任,也采用君、臣、士大夫、公侯、士、农、工、商等具体概念诠释职业责任。儒家不但探讨了普遍性的职业责任,尤其关注职业的责任伦理问题。儒家分别从合说和分说两个层面阐发了社会职业责任伦理。前者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职业责任的内容,二是遵守职责的意义,三是职业的一般责任要求;后者是指儒家对许多职业的特性、要求和责任有过涉及,而最为重要的是阐述了君、臣、王、士、农、工、商尤其是君、臣、王、士四种职业的责任伦理。

3.理想人格责任伦理

儒家不仅阐述了各种理想人格的德性伦理,还指明了不同类型的理想人格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及怎么做等责任伦理;儒家的理想人格学说,无疑包含着丰富多彩的德性伦理要义,却也容纳了多种多样的德行伦理义理;儒家所构想的大丈夫、成人、仁者、君子、贤人、圣人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格形态,虽然被赋予了许多伦理崇高德性——仁爱精神、中庸准则、经世情怀、献身品格等,但也蕴含着“有以任重”“急亲贤之为务”“见利思义,见危授命”“责任求贤”等丰富的道德责任特质。

君子之学是儒学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它不仅阐述了君子是什么、怎么样的问题,阐明了君子人格的价值、意义、影响、类型和如何成为君子的工夫(路径、方法等),还从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家庭、人与国家、人与天下等不同的关系范式中充分揭示了君子的责任担当;重点从自我责任伦理、他人责任伦理和社会责任伦理三大层面和重道、积德、为己、好学、修身、重行和改过七个方面深刻揭示了君子的自我责任伦理,并且根据“君子”这一明言范畴诠释了君子为民、治国和平天下的社会责任。

圣人责任论也是儒家责任伦理学的重要贡献之一。儒家的圣人之学把德性人格与责任人格完美统一起来,并着重阐发了圣人责任伦理的丰富内涵,指明了圣人务必承担起学至于行、知天自为和乐善不倦等为己责任,为民和化性起伪等为人责任以及圣者尽伦、赏行罚威和治理天下等为国责任。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西伦理学比较视域中的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4BZX046)的阶段性成果、获得泰山学者工程专项经费资助。)

(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二级研究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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