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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可国:儒家责任伦理考辩
发布时间:2020-01-02 10:43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第97期 阅读量:
作者

涂可国  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

主任、二级研究员

成果形式
论文
获奖类别山东省第三十三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一、主要内容

《儒家责任伦理考辩》一文刊发于《哲学研究》2017年第12期,以儒家文本为依据,对“责”“任”“责任”“己责”“己任”等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梳理考辩,指出儒家的“责”包含现代意义上的“责任”的基本要义,它既指职责、尽责、位责、任务、使命等分内应做的事,也指因自己的失误而对不利后果承担的处罚。相对而言,儒家所言的责任伦理更为强调第一义项,而马克思·韦伯所讲的责任伦理侧重于指向第二义项。现代人使用的双音节词“责任”是由古代“责”“任”等单音节字发展而来的。早期包括儒家文献的中国传统文本使用“责”“任”范畴指代职责、使命、任务、问责等含义。如果说儒家使用的“责任”其中的责备、训斥、申斥、谴责、惩罚、诘问、追究、督促、督查、批评等义项与现代“责任”范畴所包含的对行为造成的过失进行问责相符合的话,那么其中的责任、差使、罪责、职责等义项与现代“责任”范畴所包含的使命、任务相一致;不唯如此,儒家之“责”还有为西方伦理学使用的“责任”概念所缺乏的索取、求取、要求、规劝等内容,相比之下,“责”更接近“责任”。儒家责任伦理学相对于西方责任伦理学内涵更为丰富、思想较为独特。儒家从人我、己他的人伦关系视角阐释个体的责任,这与当代责任伦理学把责任看成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理论,有相同的旨趣,体现了责任的利他性价值导向;阐明了责任伦理是现代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在传统儒家话语中也有相应的表达,这是一切规范性社会共有的特征。

二、创新之处和重要意义

目前,关于儒家责任伦理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拓展:一是目前真正从由“责”“任”“责任”以及“济”“肩”“天职”和“担当”等范畴所表征、明言的角度研究儒家责任伦理的学者为数不多,只有少数专家直接切入儒家责任伦理思想。二是即便对明言的儒家责任伦理的阐释也存在一些误读,有些概念不清晰,没有做严格的逻辑分梳,尤其是缺乏对儒家“责”“任”“责任”等基本责任概念的语义学考察,使得一些人的儒家责任伦理研究更多地是根据“己意”加以主观猜测、推演,文本依据和义理诠释不足,给人一种隔膜感。三是对儒家文献蕴含的大量责任伦理思想挖掘不够,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逻辑结构尚未建立起来,不同概念、命题、观点和范式之间的关系需要深度阐发。本成果试图在借鉴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儒家话语体系中的“责”“任”“责任”和“己责”“己任”等概念进行考辩,以深化儒家责任伦理思想的研究,为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要求提供传统思想资源。

三、社会影响

本成果引起较大社会反响,获《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8年第6期全文转载,《新华文摘》2018年第9期论点摘编,《人大复印报刊资料·伦理学》2018年第3期全文转载。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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