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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的反特权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6-11-22 14:59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年10月第5期 阅读量:

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崇高价值追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反特权问题。他曾深刻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1]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正确认识特权问题,有效开展反特权斗争,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一、重新审视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的特权问题

特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而出现,普遍存在于不同时期各类社会形态,并随历史条件变化而表现各异。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存在形形色色的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特权斗争依然任重道远。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有效反对和消除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对特权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和反思。

(一)关于特权内涵的重新界定

“特权”是一个具有歧义的概念,迄今为止人们对其内涵界定还比较含糊,至少尚未达成权威性共识。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认为,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的人,由握有执行权的人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就被称为“特权”[2]。根据洛克的本意,设置特权就是要留给执行权相当宽泛的自由,以便处理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特殊事情;而当握有这一执行权的人不是为公共福利而是为其私人目的利用这种权力的时候,人民就不得不以明文的法律来规定和限制它。显然,这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特权有着本质区别。

在国内相关著述中,特权一般是指“法外之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3-1],据此国内不少学者将其引申为个人或集团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获得法律和制度规定之外的不正当权利。还有学者认为,特权是指个人或集团凭借经济势力、政治地位、身份等有利条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力或权利。这些权利或权力有的为法律所规定,有的在法律规定之外,并且都是建立在对这些权利或权力分配不公平的基础上的[4]。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党规党法严于国家法律,在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特权不仅是指超越法律制度之外,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领域所享有的特殊权利或权力,还指现行政策法律允许但明显有失社会公正的特殊权利和特殊待遇,以及违反党规党法而取得不正当利益的各种权利和权力。由此,我们可以对新形势下特权概念作如下界定:

一是行使特权的主体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及其公职人员。人民赋予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权力,只有他们才有可能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特权,从而成为特权行使者和受益者。如某些党政机关超标建设豪奢办公大楼,某些领导干部非法占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某些垄断行业过高的分配收入等;二是国家法律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某些权利,如果有违党规党法或明显有失社会公平正义,也属于特权范围。如按照干部级别配备的医疗、休养及其他与履行职权不相匹配的特殊待遇;某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或职工子女“接班入职”等。三是制度设计缺陷导致的不公正现象也应纳入特权范畴。如制度规定本身就存在特权因素,制度对权力边界划定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等,即使权力运行“符合”法律制度规定,也属于特权行为;四是党政机关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必须是为公众谋福祉或维护公共利益,遵循党规国法有关规范,并得到社会公众认同,否则就属于特权行为。

(二)关于特权危害性的重新评估

特权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西耶斯曾深刻揭露封建等级特权的垄断性和寄生性,以及特权的弊端对国家社会的危害性。他尖锐地批评说,特权阶层“充斥宫廷,包围大臣,独占所有的恩赐,所有的年金,所有的带薪职称。”[5-1]特权犹如盗窃,“让某一个人对属于大家的东西拥有独一无二的特权,这等于为了某一个人而损害大家”[5-2],特权者“吞下了钱,也吞下了人”[5-3]。因此,西耶斯毫不留情地指出,所有特权都是不公正的,令人憎恶的,与整个政治社会为最高目的背道而驰,法国第三等级的悲惨处境就是由特权等级的存在造成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在废除封建特权斗争中的历史作用给予充分肯定,但同时又指出:“单个人的封建特权被废除了,但是与这种特权相联系的无限权力却转到了整个(资产)阶级手里。”[6]也就是说,资产阶级并没有真正废除人类特权,它只是用以金钱特权为核心的阶级特权取代了封建特权。在资产阶级那里,金钱特权同时也是剥削特权,两者是“一枚硬币的正反面”。正如有学者指出,资产阶级以剥削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获取金钱,这时剥削是获取金钱特权的手段;同时,资产阶级又以金钱来维持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形成剥削特权,这时金钱是剥削特权的前提[7]。资产阶级特权的直接危害就是造成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财富占有的两极分化,公平正义的缺失和道德伦理的丧失,进而引发两大对立阶级矛盾的激化,从而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最终灭亡准备了一支声势浩大的掘墓人队伍。

毋庸讳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且从某种意义上讲其危害性并不亚于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发展阶段的特权危害性。正如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所指出,“文化大革命”中,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大肆盛行,给群众造成很大灾难,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当前,仍有一些干部“搞特权,特殊化,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损害党的威信,如不坚决改正,势必使我们的干部队伍发生腐化”[3-2],进而“脱离群众,脱离干部,上行下效,把社会风气也带坏了”[3-3]。他认为,任何抱有或者支持搞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想法的人,“就是帮助党的敌人腐蚀我们的党”[8]。为此,邓小平严肃指出,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坚决予以纠正,势必使我们党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那将很难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和人民的事业必将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

在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如何认识和把握特权问题的危害性?这有赖于将特权与腐败问题联系起来加以分析。尽管特权在客观上并不等同于腐败,但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因果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讲,特权与腐败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本”和“标”的关系,特权是滋生腐败的重要源头和温床。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权力腐败,特权腐败危害更甚,因为“一旦承认特权,就意味着它是合法的,由特权导致的腐败是不被追究责任的,特权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9]而且,特权更多地表现为“潜在性腐败”,因为通过量变到质变的转化,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就可能发展泛滥成为腐败。可以说,有多大程度特权的存在,就有多大程度腐败的可能,特权的危害性丝毫不亚于腐败的危害性。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将会对党造成致命的伤害,甚至亡党亡国;特权问题解决不好,同样会对党造成致命的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这绝不是什么危言耸听,苏共官僚特权阶层大搞特权导致苏共垮台、苏联解体的沉痛教训为此提供了最好的佐证。

(三)关于特权成因的重新剖析

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滋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体制根源。我国封建专制历史悠久,封建残余思想影响是导致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重要原因。邓小平曾经指出:“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3-4]直至现在,社会上“官本位”思想、人治文化传统、崇拜权力和权威情结仍根深蒂固,依然深刻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至于特权存在的现实原因,则主要是由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存在弊端,权力过于集中,对权力监督不到位,体制机制改革又相对滞后造成的。正如邓小平所指出:“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3-5]掌权者控制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加之存在着产生特权的土壤环境,这就为特权的产生提供了极大可能性。

除上述因素之外,当前特权问题滋生蔓延与过去一定程度上存在管党不力、治党不严紧密相关。中国共产党是当代中国唯一执政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都掌握着一定的公共权力,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加以管控,就会导致这些公共权力出笼越界形成特权。毋庸讳言,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在管党治党方面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软、散、弱问题,致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严重扭曲,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任松弛,党规国法在一些人眼里成了橡皮筋而不是硬约束,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束之高阁。“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有权不使,过期作废”也成为一些领导干部信奉的圭臬,各种官场“潜规则”大行其道,这必然导致一些特权思想严重的党员领导干部,逐步将手中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特权行为和特权腐败。

二、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反特权特点及其规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从严治党正在成为一种新常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也在逐步形成。同时,反特权斗争也呈现出一些新态势新特点,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也将渐次揭示出来。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的反特权特点和规律,是有效开展反特权斗争的前提和关键。

(一)清醒认识当前反特权斗争新特点新变化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反“四风”、反腐败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与之紧密关联的反特权斗争展示出许多新特点、新变化,需要我们科学认识、准确把握。

首先,反特权范畴比过去有所扩大。如上所述,过去我们所反对的特权,一般就是指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们不仅不能容忍政治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力和权利,而且对于法律制度规定且明显有失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力和权利也不能容忍。同时,党规党法严于国家法律,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特权的具体内容即反特权范畴指向比原先明显扩大了,这其中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特权思想、特权现象;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各种政治特权、经济特权、文化特权、社会特权以及由此引发的特权腐败;虽然“符合”现有政策法律规定,但有违党规党法或明显有失社会公正的各种垄断特权和特殊待遇;实际存在着的特权阶层、既得利益集团、特权人物、特殊化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特权行为和作风等。

其次,反特权力度比过去明显加大。全面从严治党同时意味着从严反特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零容忍”的态度铁腕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揪出了一大批特权人物、特殊党员,对其他少数存有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的党员干部起到极大的震慑警示作用。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对过去领导干部下基层高接远迎、封路闭馆、铺张浪费,以及会风文风、住房车辆配备、警卫工作、新闻报道等一些带有特权色彩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要求从中央政治局自身做起,率先垂范。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同时,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在全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所有这些,都使得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几无藏身之处,反特权力度较之以前明显加大,反特权正逐步向无禁区、无死角方向推进。

第三,反特权难度比过去日益增大。当前,鉴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力反腐造成的高压态势,以及各级党政机关逐步晾晒权力清单、下放行政审批权等,使得各种明目张胆的“显性特权”现象大为收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特权问题就销声匿迹、彻底解决了。这是因为,当前一些“显性特权”通过花样翻新,改头换面转变为“隐性特权”,并与早已存在的形形色色的隐性特权相融合。所谓隐性特权,就是公共部门及其公职人员基于自身掌握的公共权力,在法定利益之外隐蔽地享受特殊利益和权利,而难以被监督的现象。如把公款当作私房钱,用于旅游、吃喝或支付个人待客、交通、通讯乃至健身、按摩等费用;在福利、医疗、住房、用车等方面享受额外照顾等等,都是“隐性特权”的表现。同时,反特权意味着对极少数特权者特殊利益的剥夺,他们势必使自己的特权行为更加隐蔽化,甚至还会采取各种手段暗中抵制反特权行动,这些都给反特权斗争带来相当程度的难度,反特权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二)注重把握新形势下的反特权斗争基本规律

与反“四风”、反腐败斗争具有自身规律一样,反特权也有其内在规律可循。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尽管反特权规律尚需通过深入实践才能充分揭示出来,但是我们可以借鉴反“四风”、反腐败斗争及以往反特权经验,努力把握新形势下的反特权斗争基本规律。

首先,执政党领袖集团必须具有反特权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并有力整合党内外各主体力量形成反特权共识与合力。由于国情党情和传统政治文化不同于西方,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一种非竞争性政党体制;在国家权力架构上也不能实行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都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优势所在,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毫不动摇。但是,毋庸讳言,在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问题上,我们缺乏西方政党之间竞争所带来的压力机制,在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因此,我国的反特权斗争更多地体现为执政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说白了就是一种“自我纠错”,这关键就要看执政党尤其是执政党领袖集团的主观态度和实际行动。如果执政党领袖集团对反特权斗争具有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就能够得到党内外正义力量的拥护与支持,从而形成高度的反特权共识和强大的反特权合力,这已为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所充分证明。

其次,必须坚持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并重,以正确思想为引导、以科学制度为规范来反特权。加强思想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既然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的历史根源在于封建残余思想影响,那么反特权就要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拧紧理想信念“总开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地位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自觉抵制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同时,正如邓小平所指出,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6]因此,他曾经提出坚持“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并重的反特权思想。在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尽管反特权斗争内容和形式与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这一原则在有效组织反特权斗争中仍然具有时代价值。这就是必须将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正确思想为引导、以科学制度为规范来反特权,才能使反特权斗争取得更大成效。

第三,必须将反特权纳入全面从严治党顶层设计,从两者内在逻辑关系出发一起部署、协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内在要求反特权,反特权为全面从严治党注入新内涵和新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对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提出了八点要求,这就是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有机结合、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从严管理干部、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把握从严治党规律,其中每一项从严治党要素,都无不与反特权斗争紧密相关,这也为新形势下反特权斗争提供了重要遵循。也就是说,必须将反特权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布局和顶层设计,并与其诸要素紧密衔接,一起部署、协同推进。否则,所谓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就是“纸上谈兵”。

第四,反特权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反特权仍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特权问题与作风问题、腐败现象一样,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集中时间和精力抓一抓,特权问题就会“收一收”;但是倘若一时麻痹大意,对其放松一寸,它就会反弹一尺,致其重新死灰复燃。这就决定了反特权斗争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指望一反就灵、一劳永逸。反特权问题必须经常抓、长期抓,不仅要探寻反特权的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而且还要建立健全反特权长效机制,充分做好反特权斗争的长期思想准备。

三、着力构建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反特权路径与长效机制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反特权斗争必须与全面从严治党紧密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了八项要求,这对于新形势下有力开展反特权斗争同样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为此,必须依据现阶段我们对特权问题的新认识新判断,努力把握反特权斗争的新特点及其规律,紧密结合全面从严治党诸要素,积极探寻符合国情党情、体现时代特色的反特权实现路径,进而构建起反特权斗争的长效机制。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领导干部带头抵制特权

全面从严治党同时意味着全面从严反特权,全面从严治党要落实责任,反特权同样必须落实责任。实践表明,不明确、落实和追究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难以真正做到的,反特权斗争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必须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大局看问题,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特别是要把反特权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之中。这就要明确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把从严治党连同反特权责任一起承担好、落实好,建立健全反特权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抓、书记抓、纪委和有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反特权工作新格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具体行使者,如果放松了思想防线和自我约束,就很容易蜕变成为一己一私谋利益的特权者。因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反对和消除特权,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带头不搞特权、坚决抵制特权。否则,他就不可能带好班子、领好队伍形成风清气正的反特权政治生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从自身做起、身体力行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带动全党上下正在形成反特权斗争良好氛围,就是最好的例证。    

(二)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衔接、刚柔并济反特权

“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这一重要论断,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管党治党的经验总结和结晶,是对执政党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升华。实践证明,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反特权同样要靠思想教育和制度约束,既补精神之“钙”,又扎制度之“笼”,两者一柔一刚,同时发力、同向发力,才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党员干部来说,思想上的滑坡是最严重的病变,倘若理想信念“总开关”拧不紧,不能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缺乏正确的是非观、义利观、权力观、事业观,各种出轨越界、特权腐败问题就在所难免。因此,有效开展反特权斗争,必须加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和道德教育,筑牢领导干部思想防线,坚守共产党人的高尚精神追求;必须加强警示教育,让广大领导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主动在思想上行为上与特权划清界限。同时,适应新形势下反特权斗争需要,要切实加强党内制度建设,这些制度不在多而在于务实管用。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就是说,实践中必须把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贯穿于反特权斗争始终,从而使反特权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使反特权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

(三)坚持从严管理干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对特权保持高压态势

各级领导干部手中都掌握着人民赋予的大大小小的权力,如果对其管理不好,他们就有可能成为特权行使者和特权受益者。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反特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理干部、从严反特权,关键是坚定理想信念,加强道德养成,规范权力行使,培育优良作风,使各级干部自觉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和规矩办事。要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同时,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有什么样的党员、干部作风;从严管理干部、从严反特权也意味着必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多年来极少数党员干部搞家长制、独断专行,大搞特权、特殊化,与党内政治生活涣散存在直接关系,一些人甚至不知党内政治生活为何物,是非判断十分模糊。因此,要做到有效反特权,必须严格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原则,拿起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对于那些违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敢于顶风而上、搞特权搞特殊化的党员干部,都要采取断然组织措施,始终对特权现象保持高压态势。

(四)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严明党的纪律,对特权实行“零容忍”

“奢靡之始,危亡之渐。”不正之风离我们越远,特权就离我们越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惩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其中明显带有特权色彩的问题一并得到有效治理。这充分证明,持续深入改进作风与反特权斗争呈正相关关系。因此,要有效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从解决“四风”问题延伸开去,努力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使党员干部不敢也不能沾染歪风邪气,更不能搞特权和特殊化。古人云:“无规矩不成方圆。”党的纪律就是全体党员干部必须一体遵循的规矩。当前,全党上下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置于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位置,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必须”,全党向中央看齐,自觉维护中央权威;同时,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其他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不得拿党的原则作交易、不得拿人民赋予的职权搞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谁也不能把党的纪律当儿戏!不管是谁,无论其职务有多高,只要逾越党的纪律红线搞特权、特殊化,都要受到最严格的党纪处分,从而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不可碰触的带电高压线和刚性硬约束。

(五)发挥人民监督作用,对特权形成“人人喊打”生动局面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社会变革的推动者,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治国理政、管党治党的无穷智慧和力量。对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特权现象和特权腐败,他们最有切身感触、最深恶痛绝。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特权,必须依靠人民,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正如毛泽东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同样,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只有人人起来反特权,才能使特权无从恣意横行。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扩大党务政务公开,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只要我们织密人民群众监督之网,畅通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开启全天候“探照灯”,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就一定能对特权现象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生动局面,使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特权人物、特殊党员无藏身之地。

(六)建构反特权长效机制,使反特权斗争常态化持续化

全面从严治党形势下,要注重建立健全反特权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反特权成果,使反特权斗争常态化持续化。一是建立健全反特权思想教育机制,加强反特权文化建设,形成崇尚公平、鄙视特权的社会氛围;二是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公开与制约机制,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权力不能随意“越栏出笼”而异化为特权;三是将反特权与反腐败有机结合起来,在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前提下,对特权现象形成强势“倒逼”机制;四是健全完善党内外民主机制,依靠党内外健康力量形成反特权斗争正能量;五是建立健全特权追究和惩处机制,坚持特权必反、特权必究、特权必惩;六是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铲除特权滋生的制度温床,并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依靠严明的党规国法防治种种特权;七是在上述基础上,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出台一部中国共产党反对特权和特殊化条例,厘清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必须赋有的权力、与之相匹配的待遇同搞特权、特殊化的根本区别,对特权现象做出明确政策界定,列出详尽特权清单,明确规定反对特权和特殊化的具体可操作措施,坚持以党章为灵魂统帅、以党内法规形式,对现实存在着的种种特权现象进行强制约束,从而实现反特权斗争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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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俞可平.特权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N].北京:法制报,2012-11-20(7).

[1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1893-1949):中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610.

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的反特权理论与实践研究”(16BDJ027)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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