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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利寅: 新兴权利保障的地方立法创新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17 16:58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20年7月16日 第116期 阅读量: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因科技进步与社会变迁产生的大量新兴权益诉求成为公众认知、社会治理与司法裁判等共同面临的新问题,亟待纳入法治框架并予以规范保护。由之产生的新兴权利及其法治保障问题也成为法学理论与实践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领域,是衡量社会治理创新能力和法治建设水平的重要参考。“新兴权利保障的地方立法创新研究”聚焦新兴权利的地方立法保障问题,即如何通过地方立法创新回应新兴权利诉求,并提供主张权利的法治依据与制度保障。

问题缘起:新兴权利的基本内涵与法治保障的必要性

新兴权利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基于科技进步以及社会变迁等要素产生、符合法律权利的基本构造但尚未经现行法律法规确认的各类权益诉求的统称,如被遗忘权、数据权、祭祀权等。本研究认为,新兴权利超越了单一的民事权利性质,其本质是以治理改革为动力背景、以私权诉求为发端主张、以公法保障为法治归依的结合,其法治建构包含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一体化推进以及私法、公法和社会法的协同规范。新兴权利在实践中衍生出大量社会问题,其法治保障事关民生福祉、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亟待有针对性的制度建构。

目前对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未形成研究共识,大量新兴权益诉求能否进入权利范畴尚待价值衡量、逻辑梳理与理论建构,尤其是不同权益诉求之间的矛盾冲突如何平衡取舍成为研究难点,亟待理论与实践探索。理论探索不足的表现为:一是现有成果重视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与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忽视了地方立法回应基层新兴权利主张的重要作用以及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二是现有研究聚焦新兴权利的私权性质并研究权利主张,忽视了新兴权利的公益性以及公法性质,缺乏对政府和社会公法义务的关注。

理论创新:新兴权利法治保障的地方立法之维

(一)立法是新兴权利法治建构与保障的根本方式

新兴权利法治保障是指将符合法定权利内涵与结构的信息权益诉求纳入到现行法治框架中,通过法律规范依据、法定责任设置与法定保障方式等建构新兴权利,其主要路径包括立法吸纳、行政执法认可、司法解释与裁判创设规范等方面。行政执法与司法只能形成个案意义,不能根本解决新兴权利的法定地位问题。本研究认为,立法是新兴权利法治建构与保障的根本方式,新兴权利立法保障体系包括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与解释、国家立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修改、司法解释创制规范或对个案的批复、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等,每个层级的立法在新兴权利保障中承担不同的功能:宪法规范和解释从根本上解决新兴权利的合宪性问题,但成本最高;国家立法与司法解释赋予新兴权利的合法性地位,但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积累与利益衡量,成本高且具有滞后性;地方立法位阶低且具有地域性,无法彻底系统地为新兴权利提供合法性地位,但能有效保障和针对性解决新兴权利的法治真空状态,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基础。

(二)创新建构新兴权利的地方立法保障体系

本研究的重点在于创新建构新兴权利的地方立法保障体系,即如何在国家立法顶层设计缺位或穷尽上位法解释的情况下,一方面以权利理论和法律价值理论建构新兴权利的证成标准,甄别能够权利化和法定化的各类权益诉求;另一方面,通过地方立法制度创设回应和化解发生于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新兴权益诉求与权利冲突,以公法保障维护私权诉求,既能解决权利保障的现实问题,又为新兴权利的国家立法奠定制度经验。

在提炼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可操作性性、局限性与制度优势的基础上,本研究首先确定“两层两类”地方立法对不同类型的新兴权利保障的功能分类,即省级立法与设区的市级立法两个层级、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两类,设区的市立法根据《立法法》第72条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设计相关新兴权利保障内容,如“环境权”“民生权”,省级立法则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规范新兴权利。另外,地方立法既可以直接规定某项新兴权利的权利主体、客体、内容等,也可以通过明确义务主体和义务内容保障权利实现,也可以对某类治理改革事项的制度设计认可新兴权利内容,如放管服改革、新旧动能转换等涉及的新兴权利内容。

(三)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理论创新意义

新兴权利法治保障的地方立法之维是贯穿于本研究的理论创新。其一,本研究突破了新兴权利研究以民事权利为基础的惯常模式,选择以新兴权利生成的社会背景为切入点进行概念证成与范围厘定,使权利研究更加符合现实需求;研究以现代治理为归依,突破了私人权利的诉求价值,转而探寻新兴权利之于现代治理转型的意义与价值;选择地方立法为新兴权利保障的规范依据与方式,具有现实性、改革性与前瞻性。其二,本研究突破单一私法研究范式,将新兴权利性质定位为私益诉求、治理改革与公法保障的结合,强调新兴权利的社会义务与公法保障的实现路径;研究破除地方立法不能创设私权的误区,认为地方立法可以通过规范政府与社会义务、引导治理改革等实现新兴权利保障,是规范新兴权利主张最为现实的法治路径选择。

研究价值: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路径创新

(一)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路径创新内容

本研究遵循“新兴权利性质的理论阐释——新兴权利法治建构的立法路径选择——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制度创新”这一层层递进的逻辑线索与基本思路,最终研究任务是建构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创新路径,即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准确定位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法治建构空间,明确地方立法的试验性、探索性、调试性的问题治理导向,创新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路径,内容包括:其一,对上位法关于权利规定的细化与扩张,如财产权之于网络信息财产权;其二,通过全国人大特别授权立法,如经济特区、开发区涉及到的高新技术新兴权利;其三,在上位法缺位情况下履行《立法法》第73条规定职权,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创设权利保障规定;其四,通过赋予政府职权与责任,强化社会责任,落实新兴权利保障义务,倒逼新兴权利的保护实现,如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权;其五,地方立法吸纳公共政策、治理改革措施、风俗习惯、交易习惯等社会规范内容,奠定权利保障的社会性与公共性基础。

(二)研究的学理与应用价值

研究的学理价值在于:其一,本研究从地方立法角度研究新兴权利保障问题,探讨除国家立法顶层设计之外,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可行空间,既是对新兴权利保障的探索性研究,也是丰富和完善地方立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尝试,是对新兴权利研究和地方立法研究的双维度突破;其二,本研究将新兴权利性质定位为私权诉求、治理改革与公法保障的结合,通过落实新兴权利的社会义务与政府责任更为有效地实现权利保障,为新兴权利研究提供了更加开阔务实的思路。

研究的应用价值在于:其一,本研究以地方立法创新为出发点,为大量发生于基层社会的权益主张、利益纠纷、价值诉求寻找更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和解决路径,发挥地方立法保障新兴权利的作用,既是为国家立法缓冲压力和积累经验,也是提升地方治理能动性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契机;其二,本研究为新兴权利的实践应对和法治保障提供了体系化的制度建构,以地方立法为中心,上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下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供依据,同时将公共政策、社会习俗、民间习惯融入新兴权利地方立法之中,使权利保障更具有现实操作性。

(作者系山东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 凌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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