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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锦英:社区农民合作社是构建我国农业农村组织体系的必要选择
发布时间:2016-09-07 10:18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16年5月16日第22期 阅读量:

近年来,在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进程中,社区性农民合作社,在江浙闽徽鲁等省再度呈快速发展势头。这是“三农”问题倒逼的结果。能否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关乎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和农村社会体系能否完善、整个国民经济社会能否稳定与发展。

一、错失发展社区农民合作社的历史机遇,是引发“三农”问题的主要根源

党和国家历来把“稳定农村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但令人遗憾的是,集体经济的组织制度框架多年来一直处于不确定的虚置状态。如果我们在人民公社解体过程中,不仅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打破“一大二公”、“平均主义的大锅饭”,通过设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实现“政企分开”;还能把国际通行的合作社制度引进来,使其成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制度载体,那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坚持合作社进出自愿等原则,就有可能避免严重的“三农”问题。这一点,我国各地发展好的富裕村,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应该是成功的案例。即使集体农庄制度的俄罗斯,农民也多已经成为职业农民,与城市职工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

实践证明,忽视农民主体地位的任何措施都是越俎代庖。30多年来,我们曾采取了许多措施解决小农经济与大市场的矛盾。比如,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帮农民卖滞销产品,仅靠村民自治实现农村民主和社会事务治理,以大量的财政投入换取龙头企业充当整合小农的主体,让工商资本大举进入农业领域,把政府服务下沉到社区,派干部包村包户,等等,大多是政府在替农民做主,乡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还在重复当年人民公社时的做法,不得不过度干预农村经济和社会事务。虽然想做好事,但事倍功半,行政成本很高,且不能完全得到农民认同。

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仅仅停留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层面。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少数局部经济效益明显,但大多规模小能力差,且鱼龙混杂。80%以上是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挂合作社牌子套现政策,导致政府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大到国家层面,我们一直没有能与国际社会对话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小到大多数村庄,至今没有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能够与工商企业平等对话的、担负农村经济及社会事务的经济组织。这是诸多“三农”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的主要根源。

二、新型社区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的成因分析

一是政策导向。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二是确保农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由于集体经营层面长期缺失,多数超小规模农户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形成有效的经济主体,导致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主体地位逐渐的严重缺失。实践证明资本替代策略是不成功的。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制度选择。对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无法回避的现实。合作社制度的特性及其在世界范围百余年的成功实践,自然成为大多数农村改制的选择。四是失地村庄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选择。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失地村庄为保障农民集体产权的合法权益,选择了相对公平合理的社区农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制度。五是村民自治制度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农村社会问题倒逼的结果。实践证明,我国村民自治的农村社会治理制度,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组织制度支撑,是无法独立承担起农村社会事务的管理运营职能的。六是保障合作社真实性的理性选择。社区农民合作社及其产权的唯一性,所派生的不可替代性和农民的主体性,都使社区农民合作社成为目前最能体现真实性、公平性的合作社组织。

三、以社区农民合作社为基础,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与农村治理体系必要且可行

以社区性农民合作社,构建我国现代农业产业与农村治理框架体系,是根本解决“三农”问题的惟一路径。社区合作社明确每一位社区农民对集体产权拥有权利的制度属性,决定其公正性;其自愿进退的制度要求保证了合作社自愿联合的本质属性和要素的流动性;其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按惠顾额与股份分配的方式,保持了家庭经营的优势和分配的合理性;其联合弱者,服务成员,经营共同拥有产业的制度属性,决定其必然成为农业双层经营体制集体经营层次的制度选择;其一人一票的社员大会制度,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合作社联社制度等,保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参与管理的权利;其培训教育成员,参与社区的制度规定,决定其必须与村“两委”构成“三足鼎立”稳定合理的农村社会治理结构,确保农村民主自治制度能落到实处;其地域、产权及成员的唯一属性,决定其具有专业合作社不可替代的惟一确定性,可以成为承接国家政府各项农业和农村公共政策的合理制度平台。

在如此合理通畅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框架下,有国家政府的政策支持、有合作社联社的指导帮助,合作社的农业生产可以按市场规则获取与各种农业服务产业、专业合作社、供销社、龙头企业、工商资本的合作契约,在更高层次上形成现代农业的资源优化配置体系、规模经济高效的产业体系、拉动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体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高效产业体系,等等。体系健全了,经济发展了,各种要素资源包括人才、资金、政策就会源源不断流向农业、农村。一个经济发达、社会公平、自由幸福、能承载国人梦想、能缓解经济波动的新农村制度体系便会快速建成。

所有关于社区合作社的讳忌都不再成立。社区合作社在近三十年来,一直是一个敏感区域。除去历史的因素,还存在解读和认识的模糊之处。一是1981年我国废除的是“一大二公”、“政企不分”的人民公社制度,不是世界通行的合作社制度。两者除了社区性以外,其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差别是十分明显的。更重要的是,前者是国家强制推行的公有制,后者是农民自愿组合的农民共同体;前者是脱离生产力水平的生产方式,后者是水到渠成的应有之意;前者的外部环境是为优先实现国家工业化而实施的索取农业剩余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后者的外部环境则是国家已经完成了工业化、免除了农业税、开始反哺农业的市场经济体制。二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合作社制度,可以破解“集体行动逻辑”的“道德风险”。今天的社区性合作社,是以农民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它既具备家庭经营监督零成本和自发动力驱动机制的特质,又能获得自愿联合基础上生产要素整合的优势。这种整合优势所派生的机械化生产方式,能够从技术层面上大大降低农业生产监督成本。同时,合作社特有的进退自由、产权清晰、一人一票等管理制度,按成员惠顾额和产权分配的制度特性,从根本上保证了分配的公平性和效率的激励性,可以破解“搭便车”道德风险。如果再加上股权转让、继承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有更多的自由选择“用脚投票”的权力,还有更大区域联社制度所具有的上下系统管理制度,教育、培养和监督合作社领导人制度,以及法制国家的大制度环境等,更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少数‘剥削’多数”的贪污腐败道德风险。三是农民合作社不是政治压力集团。世界百余年合作社发展历史证明,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整合大农小农,快速形成更大规模的资源配置及产业能力;是改变农业的弱质产业属性,提高市场竞争力和与垄断资本的市场搏弈能力;是改善农民社会福利,增加政府支农政策执行能力,等等。只有国家政策与制度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才是形成政治压力的主导因素,而非合作社制度本身。

(作者系山东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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