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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世红: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合作治理模式探析
发布时间:2017-06-07 09:09  作者: admin        来源: 《山东社会科学报道》2017年5月30日 第40期 阅读量:

农村公共物品是农村区域范围内,区别于满足农民个体需求的、以满足农民公共需求为目的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当前,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尚不能充分满足农民生产与生活的现实需要。近年来,合作治理模式在公共物品供给中凸显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路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合作治理模式指的是,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通过构建制度化的多元参与渠道、完善多元参与治理机制,实现政府与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和个人的良性互动与合作,使他们充分参与到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来,形成网络化治理结构,确保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合作治理模式是实现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必然选择。首先,这是由农村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的。公共物品的非排他与非竞争性使得排除搭便车者极其困难,同时公共物品的供给一般具有规模大、成本高、周期长等特点,这决定了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农村公共物品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门类众多、需求多样、地区差异大,采用单一政府供给模式必然会顾此失彼,这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其次,这是通过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历史考察得出的结论。传统供给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制度外供给缺失、制度内供给不足、供需脱节等问题,而合作治理模式恰好可以弥补这些问题与弊端导致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的不足。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需求的日益多元化,任何单独的供给主体都已无法满足农村公共物品的需求,合作治理成为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必然选择。

发挥合作治理在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中的作用,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即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和以民众需求为导向。其中,政府主导是基础,多元参与是要义,民众需求导向是前提。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作为“同辈中的长者”政府在治理过程中承担“元治理”的角色。政府职能以及农村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政府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发挥主导作用。

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供给体制。遵循城乡统一的原则,构建辐射城镇乡村和全体民众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要以公共财政为后盾,确保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所有人享受公平的公共物品供给体系。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纳入到统一的政府财政预算当中,逐步实现地区范围内公共物品的统一供给。

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对涉及全体国民、省市区域以及农村社区范围内福利的公共物品分别由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和县乡基层政府统筹供给。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事权赋予财权,根据各级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方面的职责与任务,给与其相应的财政支持。

建立健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监管机制。制定专门针对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法律法规,保证多元主体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过程中有法可依,并依法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监管;合理配置监督权,合理划分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与人大之间的监督权力,最重要的是将作为消费主体的农民吸纳到监督体系之中,赋予他们相应的监督权利。

建立多元参与机制。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过程中,多元主体参与的目标、动机、利益并不尽一致,甚至相互冲突。要保证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和有效合作,需要完善的体制机制做保障。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准入机制。制定政策法规对多元主体参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政策和法律保护;通过承认其自主性、税收优惠和减免、资金和技术扶持、合同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鼓励多元参与。

建立并完善多元协调与利益整合机制。明确划分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社区与个人提供农村公共物品的责任、义务和边界;明确各主体享有供给权力和承担供给义务的公共物品类别、范围;承认各主体利益的多元性,保证各主体利益的充分表达与尊重,在满足农村、农民需要的前提下,保证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机制。通过信息公开,将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决策过程、供给途径、数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公开,减少寻租和暗箱操作行为;根据各主体提供公共物品的效率、效益、成本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各主体履行应尽职责又促使多元主体形成有效竞争。

以农民需求为导向。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民需求,必须改变农村公共物品供需脱节的现象,建立以农民需求为导向的供给机制。

建立有效的农民需求表达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要有切实尊重农民需求、渴望获得农民需求偏好的心态,积极营造良好的需求表达环境;二是设立专门的需求表达渠道,并且具有成本低和需求能够得到尊重与实现的可能性;三是政府要建立针对农民需求的反应机制和实现机制。

建立农民参与供给决策的机制。决策目标要与大多数农民的需求相一致;在决策制定过程中给予农民相应的决策代表名额并赋予相应的决策权重;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赋予农民相应的监督权;在决策效果评价阶段,要听取农民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改进修正决策。

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筹资筹劳应建立在自主自愿、民主决策基础上,在村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因地因事,合理制定限额,使村民成为最直接决策者和受益者。严格遵循筹资筹劳程序,农村公共事务中,村民需要筹集的资金和贡献的劳动力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严格遵循会议召开和方案通过对人员数量的规定;加强对筹资筹劳的管理,村委会要及时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设立专门的筹资账户、专款专用,乡镇和村民要跟踪监督,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作者为山东社会科学院科研组织处研究实习员)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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