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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帅:探索构建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模式
发布时间:2019-02-14 17:28  作者: admin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阅读量: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被摆在我国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位置,党的十九大更是将建设生态文明提升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要求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当前,我国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生态产品供给仍然以政府为主。然而,政府有限的供给能力和较为单一的供给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生态产品的需求。适当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构建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模式,无疑是对“两山”理论的实践和对现行生态产品供给模式的丰富与补充,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明确生态产品市场化的经济价值

何为生态产品?目前,学术界并未形成定论。2010年,国务院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产品定义为,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由此可见,生态产品的本质是生态系统服务,其伴随人类社会发展至今。

过去之所以没有赋予生态产品经济价值,一方面基于西方经济学理论分析,是因为工业文明前期及初期,生态产品的供给近乎无限,缺乏稀缺性。另一方面基于政治经济学理论分析,是因为当时的生态产品几乎全部属于纯自然要素,不包含人类劳动,也就不满足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的定义。但是,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生态产品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宜人的气候变得越来越稀缺;为了保护和修复生态,人类在纯自然要素中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防风固沙、制造氧气、涵养水源等方式不断加入了人类劳动,生态产品的经济价值和商品属性也就越发清晰。

把握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的方向

生态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社会收益与私人收益通常不一致,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外部性的存在导致了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若要引入市场机制增加生态产品供给,根据当前公共产品市场化的理论与经验,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价格、产权等经济问题。但是,相比其他公共产品,生态产品不仅关系国计民生,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很长的历史时间里,伴随着生存权,人类对这种缺乏需求弹性的生存必需品拥有免费且公平享有的权利。如果对生态产品的供需市场不加以引导和规范,任由利益驱使,则贫富差距造成的供给失衡,极易引发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动荡。

因此,必须把握好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的方向,在利用市场机制激发生态产品供给活力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一是鼓励生态资源丰富又相对贫困的地区探索生态脱贫路径。二是评估不同生态产品及其载体或生产者——生态资源进行市场化的可行性及影响,在满足市场化条件的前提下,选择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有利的市场化方式。三是推动政府与市场合作,以政府力量规范市场行为。

创新生态产品市场化的供给途径

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途径的拓展,与生态产品价值衡量方式密不可分。作为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产品,大多具有无形性以及难以计量或分割的特点。因此,单纯地将生态产品价值放入市场,操作难度大,不容易实现。

根据生态产品的上述特点和国内外生态产品市场化发展经验,当前创新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途径,应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发展以生态产品载体或生产者(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等)为生态产品价值计量的交易市场,如碳汇交易。二是完善借助先进测度技术将污染物排放许可数量引入市场,并根据市场供求确定单位数量交易价格的污染排放交易二级市场,如碳排放交易。三是规范通过旅行、游览等方式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并收取生态系统服务费用的生态旅游交易市场,如生态公园。此外,外部性所导致的生态产品供给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外部不经济,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将阻碍私人参与生态产品市场供给的积极性。缓解外部性问题的关键同样在于创新。通过创新组织机构合作方式,推动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创新生态产业链,在生态产品丰富的生态系统中,挖掘外部性更小的生态产品的市场潜力;通过创新生态资源市场化保护模式,在完善生态资源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生态资源使用权出让和经营权流转机制;通过创新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发展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

完善生态产品市场化的法制保障

生态产品市场化顺利发展的前提是完善的法制保障。当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以宪法为基础,国家级环保法为核心,环保单行法、环保条例及部门规章、环保标准、地方政府管理办法及部门规章等各司其职且相互补充的环保法律体系。但是,对于生态产品市场这一既关系生态保护、又联系市场经济、还关乎社会公平的复合型“新鲜事物”而言,不仅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且与时俱进的环保法律体系,还需要其他法律相互协调、配合及渗透。

因此,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仍有较大创新和完善空间。首先,通过立法赋予公众参与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的合法性,并规定与之相适宜的生态保护责任义务。其次,加强环保法与经济法间的对接与协作,规范生态产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生态产品市场交易者,特别是供给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次,推动绿色金融立法。一方面,增加破坏生态行为的金融成本;另一方面,为生态产品市场化供给提供具有法律依据的金融支持。最后,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且需求弹性为零的生态产品,以法律形式确定非市场化供给的最低标准,或市场化供给的定价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系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绿色发展理念下山东省绿色产业发展效能评价与路径优化研究”(18CZKJ3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山东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博士)


编审: 凌琪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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